|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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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源升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奕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通源升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奕轩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096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被告南通源升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