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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百中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亨通纺织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2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中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南通百中纺织有限公司上述不能履行部分各承担八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通亨通纺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10元,减半收取计20905元,由原告亨通公司负担1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20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