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铭安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保全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0)桂0304执保259号 本院办理保全申请人广西铭安建筑材料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龚敏军、杨银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04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查封被申请人杨银花与案外人龚浩锋共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16号春天家园6栋1-9-4号房屋中属于被申请人杨银花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桂0304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保全完毕。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