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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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打井质保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自2020年1月29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以欠款20000元为基数,利率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