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利息为450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