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广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77084.6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9月27日起以377084.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7969.13元; 三、原告广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抵押的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前路56号祥和楼605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