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热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哈尔滨市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漏水产生的损失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负担75元,由哈尔滨市热力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