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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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胜能源(上海)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上海怡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 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泰德汇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二、被告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截止至2019年12月6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511,729.19元、罚息人民币1,870,137.50元; 三、被告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所欠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标准给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息; 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对被告上海怡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上述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744万元债权本金以及所产生利息、罚息、复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对被告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缘北街2号1单元30层1号、大连市沙河口区星缘北街4号44层1号两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上述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56万元债权本金以及所产生利息、罚息、复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泰德汇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怡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欧胜能源(大连)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大连天瑞恒信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91,820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由十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