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青海麟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3500元,由被告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