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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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针对原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张偿还贷款237796.44元及违约金44500元,被告***、***、***仅在继承刘新永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52号楼11层53号(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301039442-1号和郑房权证字第1301039442-2号)房产遗产十分之三份额范围内及***在继承遗产十分之七份额范围内分别承担偿还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超出继承遗产范围不承担责任。 二、驳回原告郑州伟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 裁判日期 | 2019-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