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4023元(①以本金70000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10月1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即:29676元;②以本金40000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即:14347元),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4月12日起直至履行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2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