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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4023元(①以本金70000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10月12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即:29676元;②以本金40000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即:14347元),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4月12日起直至履行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2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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