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徐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环路信用分社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徐州同丰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徐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0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 二、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徐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C×××××号解放牌汽车一辆(发动机号码:52114331,车辆识别代号:LFNFVXNX9CAD13388); 三、被告徐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7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徐州广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鼓楼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