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321执241号 刘美积、刘朝良、刘朝星、刘朝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执行刘美积、刘朝良、刘朝星、刘朝王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