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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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富士制御电梯有限公司 铁岭市电梯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铁岭市电梯服务中心给付原告铁岭市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款160000元; 二、反诉被告铁岭市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反诉原告铁岭市电梯服务中心质保金46800元、电梯改制费、运输费53000元,合计99800元; 经计算上述一、二项后,被告(反诉原告)铁岭市电梯服务中心尚应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铁岭市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602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给付完毕; 三、驳回反诉原告铁岭市电梯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2183元,被告负担1317元;案件反诉受理费1528元,由反诉原告负担421元,反诉被告负担1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