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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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川162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共同向原审原告***退还保证金17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3月19日以19万元为基数、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审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审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建筑公司、***共同负担(原审原告已垫付,待本再审判决生效执行时,由原审被告方共同直接支付给原审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