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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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捷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财产损失500元; 二、限宁波捷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财产损失1384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元,由被告宁波捷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