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州市东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华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青州市东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5287.25元及损失(以12083.9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389.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4372.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872.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568.7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青州市东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9-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