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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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东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华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青州市东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5287.25元及损失(以12083.9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389.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4372.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872.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568.7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青州市东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