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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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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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纳润康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XXXXXXX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本案判决指定应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二、对原告深圳市海纳润康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9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纳润康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418元,由被告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87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市海纳润康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虎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