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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长沙农商银行(园艺)按字(2017)第102711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借款本金560521.32元及截至2019年6月11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2112.11元,以后逾期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湖山庄××××栋××××房屋(产权证号: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范围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26元、减半收取486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