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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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算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79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26日的利息125322.01元,自2020年5月27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2.72375‰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金算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3.2元,减半收取647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76.6元,由被告***、***、福建省金算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金算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立案大厅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