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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上诉人长春市九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79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本金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长春市九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426.00元,由被上诉人***、长春市九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诉人***、***负担33175.00元,由被上诉人长春市九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51.00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上诉人***、长春市九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00元,由上诉人***、***负担28981.00元,由被上诉人长春市九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1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