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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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蓝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蓝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340296元并支付相应的垫资利息1206509.92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此后的利息以货款本金234029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限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蓝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0000元; 三、限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蓝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7400元; 四、驳回原告长沙蓝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860元,由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此款原告长沙蓝源公司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长沙蓝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长沙蓝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