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市湘派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鹏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长沙市湘派食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宇正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单位长沙市湘派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宇正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18-11-19
发布日期 2019-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