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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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湘派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鹏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长沙市湘派食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宇正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单位长沙市湘派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宇正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