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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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腾飞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69072.50元,并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腾飞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2552元,反诉受理费8089元,本诉和反诉财产保全费10000元,共计506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腾飞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5320.5元。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