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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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有浩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有浩建材有限公司租金和赔偿款380000元及该款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重庆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6元,减半收取3838元,由被告重庆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