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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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诚鉴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 唐山帮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唐山帮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购买的坐落在唐山市路北区荣泰尚都小区的205-4-602号房屋北卧室东侧墙体修复至合格(按2015年《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垂直误差小于10mm)。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26元,由唐山帮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0元,***、***负担36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2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