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人民医院 安龙县龙山炜烽煤矿 贵州省兴义汽车运输总公司 贵阳汽车客运西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省安龙县国营龙山煤矿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贵州省安龙县国营龙山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及鉴定费共计269622.81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省安龙县国营龙山煤矿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贵州省安龙县国营龙山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