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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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浙江永盛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启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无锡启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无锡启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无锡启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无锡诚业支行账号:24×××7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中广核三角洲(苏州)高聚物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