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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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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30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30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155904.2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以下方式计算:2015年2月17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按借款本金10270000元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按借款本金5155904.22元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借款本金5155904.22元计算,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48591元,由***、无锡华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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