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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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供电局 曲靖市麒麟区鸿翔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拍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曲靖市麒麟区鸿翔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曲靖市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标的成交价款和佣金共计1680000元(其中拍卖标的成交价款1600000元、佣金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曲靖市拍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曲靖市拍卖有限公司承担3995元,由被告曲靖市麒麟区鸿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9000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