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1521号 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党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鹏飞,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青草地幼儿园,住***。 法定代表人:王俊芳。 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青草地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小松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海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