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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 二、变更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0421.25元。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1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