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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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大连瓦重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租金437626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大连瓦重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原告(反诉被告)预交303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2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6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9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6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