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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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0065.1222万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为限。 五、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应收账款(登记证明号×××)金额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7-1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