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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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即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护理费5698.4元、误工费17094.6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39738.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68031.16元;以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4650.8元,以上两项合计72681.9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鉴定费2200元,共计338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954.2元,被告***负担24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