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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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代偿款4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