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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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广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第三人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华联商厦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12号裁决书确定的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百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还款义务范围内向无锡市广益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扣除已履行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8-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