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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审原告***、***、***人民币310177.60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审原告***、***、***负担10元,由上诉人***负担29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66元,由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