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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华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76340.0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6340.0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李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华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保费6935.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935.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李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京华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施工项目的违约金5719.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0元,由原告南京华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29元,被告***、李美荣负担2381元,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其负担的2381元向本院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账号:62×××67),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南京华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0元,被告***、李美荣负担9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