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21执恢4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后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张经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鲁0321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一、被告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2996632元,于2018年9月10日前付15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付1496632元。二、被告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律师费160000元、保险费3700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若被告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期限付款,则仍应赔偿原告***截止2018年6月5日的损失567656.91元及自2018年6月6日至付清货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且原告***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五、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二、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183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经过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19年10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张经纬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经纬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与本案标的相差较大,暂未处置。被执行人张经纬名下有车牌号为鲁C×××××号铁象牌汽车一辆,使用年限较长,无处置价值。执行人张经纬名下有车牌号为鲁C×××××号吉普牌汽车一辆,已被被执行人抵账。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C×××××的大众牌汽车一辆,已查封,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C×××××号力帆牌汽车一辆,使用年限较长,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名下有钢结构车间一间、钢结构办公用房四间、塑胶生产线三条,抵押较高,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张经纬名下有位于五里小区24号楼1单元402室房产,已查封,证件不全,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张经纬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张经纬纳入限制高消费,期限为60个月。 4、2020年8月17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标的14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淄博瑞齐塑胶有限公司、***、张经纬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封刚远 审判员孙翠红 审判员甘丽静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健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