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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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兴丽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 南京豫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京豫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315473.54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豫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2元,由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