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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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 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鞍山市体育中心 安徽中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施工用临时性措施钢材的差价赔偿款95078.4元、施工用水电费为22923.23元、油漆款3228元,合计121229.63元;并以121229.6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8元减半收取6124元,原告安徽马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62元,被告扬州市双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3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