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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9270元;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2691.0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21.04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南京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鉴定费2900元,共计3516元,由原告***负担1054.8元,由被告***、***各负担1230.6元(其中鉴定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给付原告101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各向本院缴纳215.6元,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