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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盐城趣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盐城趣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