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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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曹妃甸职教城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步春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43050645.97元,利息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北京曹妃甸职教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659.5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二十二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曹妃甸职教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