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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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原河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市三抚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171428.79元,并以25171428.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个百分点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757元,由被告唐山市三抚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