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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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3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亮,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 原审被告:吉林省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吉林省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吉林省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雍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芳 审判员刘晓希 审判员杨海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智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