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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山西忻州东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运业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112305元[(373376元-120000元)×30%+(79835元-2000元)×30%+(8000元+35138元)×30%],共计赔偿234305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期限:上述判决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负担2318元,由原告***负担4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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