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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佳木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佳木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同江市我的家小区7号楼7号商服的房屋所有权证(产籍号2-0201-091-000107、协议约定建筑面积200.68平方米与产权登记测绘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测绘面积为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缴纳的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其应缴纳部分。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佳木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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