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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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122896.14元,利息22346.15元(含罚息、复利),合计145242.29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27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律师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三、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兴隆南里66-1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